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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檔案整理:人防工程建設檔案是指從工程項目提出、立項、審批,到工程項目勘察設計、前期準備、施工、監(jiān)理、驗收、整理等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并應歸檔保存的文字、圖紙、聲像等各種形式的信息記錄,是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項目權屬登記管理的基礎依據,是工程項目平時使用、維護管理、進行科學研究和戰(zhàn)前平戰(zhàn)轉換、保障戰(zhàn)時防護效能的重要技術資料。
人防工程檔案整理
一、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檔案資料收集工作,要與項目建設進程同步。項目申請立項時,即應開始進行文件資料的積累、整理、審查工作;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同時完成工程技術文件材料的鑒定和歸檔工作。
二、市人防辦或建設單位在與人防工程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簽訂合同(協(xié)議)時,應明確工程建檔的責任和要求。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各有關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程檔案資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屬于市人防辦公室或建設單位歸檔范圍的檔案資料,有關單位應按時整理、移交市人防辦公室或建設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已有。
三、人防工程檔案資料立卷分工:
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竣工驗收文件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監(jiān)理文件由監(jiān)理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施工文件、竣工圖由施工單位負責收集、整理后,移交市人防辦公室立卷歸檔。
四、人防工程新建、續(xù)建、擴建、加固改造和口部處理工程竣工后,都必須按規(guī)定編制竣工圖??⒐D必須圖物相符,并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簽。
五、編制竣工圖的形式和深度,可根據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
1、凡按圖施工沒有變更的,則由施工單位在原施工圖上加蓋“竣工圖”標志后,作為竣工圖。
2、凡在施工中,雖有一般性設計變更,但能將原施工圖加以修改補充作為竣工圖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在原施工圖(必須是新藍圖)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設計變更通知單和施工說明,加蓋“竣工圖”標志后,作為竣工圖。
3、凡改變結構形式和平面布置以及有其它重大改變的,應重新繪制改變后的竣工圖。施工圖更改是設計原因造成的,由設計單位負責重新繪圖;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單位負責重新繪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建設單位自行繪圖或委托設計單位繪圖,施工單位負責在新圖上加蓋“竣工圖”標志,并附有關記錄和說明,作為竣工圖。
4、加固改造、口部處理,應將相關項目的竣工圖資料統(tǒng)一整理歸檔,并在原圖案卷內增補必要的說明。
六、人防工程建設單位要把好人防工程檔案資料驗收關。在程竣工之前,檔案管理人員應按歸檔范圍對人防工程檔案資料進行審核。并及時地做好立卷歸檔。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工程檔案。凡工程檔案不完整、不正確的,不能通過竣工驗收,也不得評為優(yōu)良工程。
七、歸檔的文件、資料、圖紙,要字跡清楚,圖面整潔,不得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書寫、繪制。案卷質量要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八、為搞好人防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各市人防辦公室可在該工程撥款中按總投資的5%預留建檔保證金,人防工程檔案資料驗收合格后再撥付。
人防工程檔案管理規(guī)范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戰(zhàn)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單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單建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zhàn)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y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
本辦法所稱防空地下室,是指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協(xié)調解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yè)建設。
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開發(fā)利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享受稅費優(yōu)惠、減免等政策。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城市詳細規(guī)劃中具體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guī)劃。
第八條單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申請開工報告。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會同有關部門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實行同步并聯審批,限時辦結。
前款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yè)、服務業(yè)、教育、衛(wèi)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十條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ㄒ唬﹪乙活惾嗣穹揽罩攸c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設項目規(guī)劃批準的地面建筑物總面積9%的標準建設;
(二)國家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設項目規(guī)劃批準的地面建筑物總面積8%的標準建設;
(三)國家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不設區(qū)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設項目規(guī)劃批準的地面建筑物總面積7%的標準建設;
(四)縣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設項目規(guī)劃批準的地面建筑物總面積6%的標準建設。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zhàn)時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十一條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套建設醫(yī)療救護工程、核生化監(jiān)測工程和防空專業(yè)隊工程。
建設單位修建醫(yī)療救護工程或者核生化監(jiān)測工程的,按照該工程的建筑面積乘以2,計入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修建防空專業(yè)隊工程的,按照該工程的建筑面積乘以1.5,計入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不修建,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除國家規(guī)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
第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鐵、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線和交通綜合樞紐建設,應當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規(guī)范標準。
除單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綜合管廊外,其他獨立開發(fā)的地下空間項目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下總建筑面積20%的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四條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單建人防工程質量、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工程技術服務和輔助性事項委托給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等,應當依法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單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房屋建筑工程與其所屬的防空地下室實行聯合測繪、聯合驗收,經驗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門出具認可文件,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防空地下室經驗收達不到防護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護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組織竣工驗收。
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人防標牌。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檔案,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和縣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
第十九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建立健全相應的維護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效能,符合平戰(zhàn)轉換要求。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實行誰所有、誰維護,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具體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嗣穹揽罩鞴懿块T投資修建的尚未開發(fā)利用的專項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護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ǘ┯嘘P部門、單位修建的醫(yī)療救護和專業(yè)隊伍掩蔽等專項人防工程,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并承擔維護費用;
?。ㄈ┟裼媒ㄖ揽盏叵率遥山ㄔO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維護費用;建設單位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使用人就維護管理責任和維護費用等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
(一)結構及構件完好,工程無滲漏,構配件無銹蝕、破損等現象;
(二)通風與空調、給排水、電氣、通信、消防等系統(tǒng)運行正常;
(三)防護設備和設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設備和設施安全可靠;
(四)室內空氣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五)進出道路通暢,孔口偽裝和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對人民防空工程的開發(fā)利用。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應當與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簽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積、防護等級和用途予以補建;不宜補建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有權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報廢處理:
?。ㄒ唬┪<暗孛娼ㄖ徒煌ò踩?,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ǘ┕こ虧B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ㄈ┮虻刭|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或者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ㄋ模┓揽盏叵率业牡孛娼ㄖw拆除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處理,處理時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經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
(二)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的;
?。ㄈ┥米詳U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范圍或者降低交費標準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